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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关于教职工假期及待遇的有关规定

来源:阅读次数:日期:2020-10-21

 

关于教职工假期及待遇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省、市及教育局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工的假期及待遇,现将教职工假期及待遇的有关规定公布如下,并贯彻执行。

(一)病假期间的待遇

1.已转正定级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工资和地区差四项之和,下同)和津补贴(含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节假日津贴,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津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津补贴按80%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津补贴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津补贴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津补贴按70%计发。

2.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全额发放。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基本工资按50%发放,津补贴停发。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以上内容摘自《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

(二)事假期间的待遇

1.教职工请事假,超过5天(含5天),必须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办公室上报教育局审批。

2.在职工作人员当月事假累计在7天以下的(含7天),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全额发放。

3.当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足10天的,当月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按照80%计发。

4.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或旷工超过2天(含2天)的,当月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停发。

以上内容摘自《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

(三)特别假期的待遇

1.特别假期是指婚假、丧假、女职工产假、男职工生育看护假、节育手术假。

2.特别假期,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待遇如下:

(1)婚假:教职工办理结婚,婚假为3天,晚婚的(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婚假10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书后半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休假,否则当作自愿放弃婚假。不请婚假的,学校给予加班费补助(按照剩余工作日计算)。

(2)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丧假一般不超过5天。

(3)《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根据这一规定,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其余时间请探亲假,均按事假处理。

(4)女教职工产假:正常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的增加30天,已办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实行晚育(满24周岁生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5天,剖腹术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生育看护假: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教职工,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男方10天看护假(从小孩出生第二天开始计算,顺数十天,不能补请),小孩出生后三个月内未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6)节育手术假:女教职工放环,给假3天,取环给假1天,结扎给假21天;男教职工结扎给假7天。

3.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以上内容,部分摘自《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